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经管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经管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国民币25万元。
材料表现,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亿元。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无锡屯子贸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无锡银行”,600908.SH),持股比例为51%。
《中华国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经管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景遇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经管机构责令纠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紧张大概过期不纠正的,可以责令收歇整理大概撤消其谋划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一)未经就事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经管人员的;
(二)拒绝大概拦阻非现场监管大概现场搜检的;
(三)提供失实的大概遮盖紧张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举行消息披露的;
(五)紧张违背审慎谋划规律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文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